记录号: 38 所属数据库: 耐火材料
| 标准名称 | 致密耐火浇注料线变化率试验方法 | ||||
| 标准类型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| ||||
| 标准号 | GB8932.5-88 | ||||
| 标准发布单位 | 国家标准局 发布 | ||||
| 附图 |
图1;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致密耐火浇注料线变化率的定义、加热设备、试样、试验步骤、结果计算?
和试验报告。
本标准适用于致密耐火浇注料的烘干和烧后线变化率的测定。
2 引用标准
GB 8932.4致密耐火浇注料稠度测定和试样制备方法
GB 8170数字修约规则
3 定义
3.1烘干线变化率试样在110±5℃下干燥后,长度不可逆变化的量,以占烘干前试样长度
的百分率表示。
3.2烧后线变化率试样在规定温度下加热并保温一定时间,长度不可逆变化的量,以占烘
干前试样长度的百分率表示。
4 设备
4.1加热炉电加热炉或火焰不直辐射的燃气炉、燃油炉等。应保证炉内为氧化性气氛。
加热炉应能满足第6.3条的规定。
4.2 电热干燥箱
4.3 尺寸测量装置 游标卡尺或其它测量仪器,分度值0.05mm。
4.4 热电偶和温度记录仪
5 试样
5.1 试样制备
按GB8932.4进行。
5.2试样形状和尺寸
可采用下列矩形试样:
A型:230mmXl14mmx65mm。
B型:230mmX65mmx54mm。
C型:160mmX40mmx40mm。
5.3试样数量
每组试样为5块,不得少于3块。
6 试验步骤
6.1试样测量
试验前后,在试样两端面相互垂直的中心线上,距边棱5-10mm处的四个位置,对称
地测量试样长度(A-A'、B-B'、C-C'、D-D'),如图所示。准确到0.05mm。
6.2试样烘干
按GB 8932.4进行。
6.3试样加热
6.3.1试样放置
将试样成型面作为底面,放人加热炉内的均温区。
试样间距离应不少于20mm。
试样与炉壁之间距离应不少于70mm。
试样放置在垫砖上,垫砖应与试样材质相同,厚度不小于30mm,并用三棱柱支起。
6.3.2温度测量
炉膛温度必须均匀,保温时整个装样区温差不允许超过10℃。测温热电偶必须放工
在能代表炉内真实温度部位。采用温度记录仪记录温度。保温期间的温度与试验温度差
不得超过土10℃。
6.5.3试验温度
按有关致密耐火饶注料技术条件规定或由双方协议。试验温度在800℃以上时,按
50℃的倍数增加。
6.3.4加热制度
升温速率按下列规定: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试验温度℃ │ 温 度 范 围 │ 升温速率,℃/min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室温 ̄低于试验温度50℃ │ 4 ̄6
≤1250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低于试验温度50℃ ̄试验温度 │ 1 ̄2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室温 ̄1200℃ │ 4 ̄6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〉1250 │ 1200℃ ̄低于试验温度50℃ │ 2 ̄4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低于试验温度50℃ ̄试验温度 │ 1 ̄2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6.3.5保温时间
在试验温度下,A型和B型试样保温5h,C型试样保温3h。
6.4烘干和烧后试样尺寸测量
烘干或烧后试样随炉自然冷却到室温后,按4.1条规定在4个原测量点测量试样长度。
7 结果计算
7.1按下式计算烘干线变化率:
L1-L0
ΔLd(%)=──── ×100
L0
式中:ΔLd一一试样烘干线变化率,%;
L1——烘干后试样长度,mm;
L0——烘干前试佯长度,mm。
7.2按下式计算烧后线变化率(注):
L2-L0
ΔLh(%)=──── ×100
L0
式中:ΔLh一一试样烧后线变化率,%;
L2——焙烧后试样长度,mm;
L0——烘干前试佯长度,mm。
注:致密度耐火浇注料预制件以试样焙烧前后的尺寸计算,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。
7.3 列出每个试样的线变化率单值和一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。线收缩以“-”表示,线膨胀
以“+”表示。
如果试样中,所有的长度变化值不是同一“-”或“+”,就不能取平均值,报告出
每个测量点的线变化率单值。
试样焙烧后,当发现有熔洞、剥落、鼓凸等现象时,应在报告中注明;如在测量点部位,?
则该点的测试结果应予以舍弃,舍弃的测试值超过二个时,该试样作废。
7.4线变化率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一位,所取位数后的数字按GB 8170进行处理。
8 试验报告。
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:
a.委托单位;
b.试样名称及编号;
c.所用试验炉类型;
d.试样尺寸及其在炉内位置;
e.试验温度及保温时间;
f.试验结果的单值及平均值。必要时注明试样焙烧后的表面状况。
g.试验单位;
h.试验人员;
i.试验日期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。
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萧玲珠、陆延昌。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 2202-77《耐火混凝士烧后线变化检验
方法》作废。
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GB8932.5-88 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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